夏溪晚上常常去看周介然、周国宁, 白天则是处理自己手中案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天发、上城还有国祥间的纠纷——天发房产公司将项目转让给上城房产公司,后者又分包给国祥建筑工程公司。上城拖欠国祥款项,后者急火攻心, 不管谁是谁非,将另外两家一并告到法院。
15天答辩期之后,30天举证期之内,夏溪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据清单以及证据副本, 接着, 不出意料地,接到了人民法院通知的证据交换的时间和地点。
于是, 夏溪再次见到尹千秋尹律师。夏溪是天发的律师, 而尹千秋是上城的律师,他们将要互相甩锅, 叫对方付款。
不得不说,命运有些神奇。
尹律师还是那样温文尔雅。律师个个牙尖嘴利,生活当中也是得理不饶人、无理辩三分, 可尹律师却是永远与物无忤,叫身边人如沐春风。
见到夏溪,尹千秋明显愣住, 眼中浮出惊诧。
不过在这种情况之下, 他很聪明地并没有表现什么——如果一上来就表现得很熟络, 可能会为双方甚至三方的委托人带去烦恼。
夏溪知道, 若尹律师早知道会撞上自己, 可能会把案子转给其他同事。她也想过同样的事,可是一来,天发公司本就拖拉,当她发现上城公司的律师是尹律师时,15天的答辩期眼看便要过去,来不及把案子再移交给别人,二来,她总觉得与尹律师应当恢复“正常”关系,而不是总有些或正面或负面的私情在里面。双方律师互相认识这种事情也不罕见,然而大家基本都有职业道德,不会因为个人感情影响已代理的案件——士兵不能投敌,这是原则问题。别说认识原告或者被告律师,就算认识原告或者被告本人也是一样。当然,任何行业都有害群之马,也会发生原告被告律师恶意串通的事。夏溪希望,他们二人可以光明磊落一点,不刻意亲近,也不可以逃避,否则都只能说明他们还是很在意。
尹千秋默默注视,似乎想要知道女孩最近可好,夏溪微微一笑,努力不叫对方看出她的苦恼。
上午九点,证据交换开始。
证据交换是由主审法官主持。法官姓贺,他对交换程序、交换规则等等做了简要释明,接着,程序助理引导三方当事人、代理人轮流出示证据。夏溪也向文字助理提交正本,并按在场人数提供副本,文字助理唰唰地记,将证据分类、编号、登记,开具《诉讼证据收集凭证》,并叫另外两方填写表格附件,叫人核对证据名称、证据页数、交换时间等等信息,用以证明已经收到对方资料。
夏溪发现,尹千秋的目光会时不时飘在自己身上,带着克制。
本来,一切都很顺利。
证据交换有规定,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可以问询理由并且记录在卷,但是不能要求质证或者辩论。
然而,就在夏溪以为“一切尽在掌控”之时,形势急转直下——国祥建筑工程突然拿出另外一份合同!!!
一份与夏溪手中最重要的证据——合同,完全不一样的另外一份合同!!!
原本,这个案件应该是十分简单的。夏溪握着天发将涉诉项目转给上城的合同,条款明白,签章清楚,上面写着,客户——天发房地产公司,将‘明珠小区’部分项目转给上城房地产公司,上城是项目开发方、出资方,天发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
可是现在,这份夏溪从来没有看到过的合同,明明白白写着:项目开发方、出资方为——天发。
夏溪只觉眼前一黑。
这是怎么回事?!!
夏溪看向天发负责此案的高管张继先。他显然也十分困惑,只是重复“假的”“假的”,好像一只小兽正在不断冲击牢笼。
夏溪有一种非常不好的预感。
证据交换结束之时,文字助理整理出了争议焦点。法官认为证据数量足够断案,于是便叫各方回去等待庭审,并说,到了庭审,对于无异议的部分,不再进行举证质证,而由审判人员直接进行认证,即使某方反悔,也一般不会重新调查,除非有着充分理由或者对方同意反悔。
…………
在法院分别之前,夏溪很严肃地告诉张继先,一定一定要弄清楚另外一份合同的事,对方也干脆地答应了夏溪。
夏溪觉得,自己好像遇到水逆。
生活上,“未来公公”生命垂危,工作上,首个案件遭遇重创。
前者无法帮忙,后者……必须搞定。
…………
当天下午四点,夏溪终于接到张继先的电话。
张继先的第一句话就是一个晴天霹雳。他说:“夏律师……抱歉,真的不好意思,是有那么一份合同。”
“…………”夏溪强自忍住愤怒,吼,“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嗯,”张继先也似乎有些难以启齿,“其实,真的不是不想给您,而是大家全都忘了这件事情……2015年,天发将子项目转让给了上城,双方签订了您手中的那份合同。可是,当时着急开工,没到政府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于是,在办理开工手续和其他手续时,为了方便、快速,我们就又签了一个只给政府看的形式合同,就是……今天忽然跳出来的那份。我们大家合作愉快,都同意由上城承担付款义务,把工程加班加点干起来了。嗨,都是因为时间太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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