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谈判进行地很顺利。
更何况在此之前林灰已经和超/级/细/胞方面达成过意向书了。
正式合同只是进行若干细节的商讨即可。
而且涉及到正式合同,林灰受到先前快捷指令这个软件转让签约过程的启发。
——决定将一个金额超级庞大的合同拆分成若干个子合同的形式。
尽管拆分之后的合同和正式合同相比换汤不换药。
但却大幅度降低了决策成本。
决策一个上亿美元的合同所承担的压力远不是决策十多个几百万~1500万美元金额的合同压力所能比拟的。
此外通过将一个繁杂的合同拆封成若干个子合同可以大幅度降低决策成本。
同时也将大幅度降低律师费用。
如果是一个上亿美元的合同的话无论是林灰还是超/级/细/胞方面都是要按照百分比来计算。
如此一来一个成交金额上亿美元的合同最终成功签下来后估计也就只有法务人员成最大赢家。
而拆分成金额有限的子合同虽然也需要付出相应的律师费用。
但按照佣金付费跟按照百分比抽成显然是前者更加经济实惠。
因此对于合同拆分这点林灰和超/级/细/胞方面几乎没有任何纠纷。
除此之外还采用了很多化繁为简的措施。
不得不说,这些措施都很有成效。
这些措施大大简化了一些原本搞起来很繁琐的步骤。
这无疑对谈判效率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事实也正是如此。
正式合同很容易就顺利达成了。
正式合同达成后,按照合同:
“甲方(软件转让方)林灰将《HILL CLIMB RACING》这款游戏转让给乙方(软件受让方)超/级/细/胞公司。
甲方将《HILL CLIMB RACING》这款游戏转让给乙方时所转让的权利应一并包括游戏的IP所有权。
拥有游戏IP后乙方可以对此游戏进行系列游戏的开发……
转让之后《HILL CLIMB RACING》这款游戏全球范围经营所得收入均归超/级/细/胞所有……
为此,超/级/细/胞要付给林灰10881.6万美元(ps:……约合8000万欧元)
其中50%合同金额(即5440.8万美元)超/级/细/胞公司要将这笔钱在合同正式签订之时一次性付于林灰。
尾款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后四个月内付清……
特别地,甲方要在乙方游戏尾款结算的周期内对《HILL CLIMB RACING》进行相应系统地技术升级和品质升级。
特别地,乙方接受游戏全球之运营权后应对全球玩家一视同仁,不得区分对待……
……
以上合同在丙方的监督下进行执行(丙方即eGAME平台)……”
正式协议中规定的内容跟林灰先前同超/级/细/胞方面拟定的意向书中所确定的内容基本是没太大变化的。
只是双方为了进一步明确协议责任又额外对协议进行了一些补充性说明。
超/级/细/胞此次对《HILL CLIMB RACING》进行收购主要看中的是这一游戏涉及到的一些开发技术。
因此超/级/细/胞方面提出的补充性说明主要是关于技术移交和后续技术支持这方面的。
而林灰关心的是资金,因此林灰在正式合同中的补充说明基本都是围绕着资金到账的时间以及资金到账的方式。
在法务人员的帮助下,林灰在正式合同中将先前在意向书里已经大致约定过的条目进行了更加精准的阐述。
除了资金问题之外,林灰在合同中进行的补充性说明主要则是围绕着后续运营的一些问题。
比如说在正式合同中林灰格外强调了超/级/细/胞在对《HILL CLIMB RACING》进行收购之后在进行运营时不得区分对待。
之所以单独将这一条规定列出来,自然是因为部分游戏厂商在全球化经营的时候因为一些原因往往对我国玩家进行不公正对待。
前世很多游戏开发商都有过类似的做法,就以前世《Hill Climb Racing》这个游戏的开发商Fingersoft为例,这家游戏开发商在对《Hill Climb Racing 2》这款游戏的经营上就对我国采用区分对待的运营策略。
这个时空虽然没有Fingersoft这个游戏开发商,但却依然有不少因为成见或者是因为其余客观原因来区分化运营的游戏厂商。
之所以将玩家按照不同的地理位置区分对待?
这些游戏开发厂商有的是对于盗版问题身心俱疲不得已为之,有的是因为文化方面的综合考量来进行差异化经营的策略,但更多数情况下则是因为地域歧视或单纯的恶心人。
当然,对于不同的运营策略,游戏开发厂商总是能找到自己的说法去搪塞。
游戏开发厂商或许有各种不同的原因来为自己的行为做出辩护。
但站在玩家的立场思考的话,不管是什么原因,没有人喜欢被区分对待,尤其是没人喜欢玩个游戏放松一下还要被区分对待。
正因如此,林灰将超/级/细/胞方面在《HILL CLIMB RACING》以及该游戏的衍生游戏的运营要一视同仁这一点列入到正式协议中。除此之外,为了转让游戏之后短时间内用户体验不会受到一些降级体验林灰还进行了一些不妨碍到超/级/细/胞方面利益的条款约束。
林灰觉得自己也算是仁至义尽了,虽然将游戏转让出去了,但也尽可能顾及到此前一些玩家不会遭遇体验降级的事件了。
游戏转让往往牵涉到的事务相当繁多,但此次合同的签署还是很顺利的达成了。
之所以能够如此顺利的达成相关的协议,一来双方都有深入合作的意愿,二来此前已经敲定了意向书的内容,正式合同基本承袭了先前的意向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当然正式合同的签订,还要感谢合同的丙方即eGAME平台的完善的磋商体系和相应的支持服务。
尤其是支持服务这方面,林灰一定要给eGAME平台点个大大的赞。
eGAME平台上提供的法务技术支持服务省却了林灰不小的麻烦。
虽然对此林灰在合同正式达成后也要付出一笔不菲的法务服务费用,但问题不大,相较于加大的合同成交金额来说这笔法务服务费用算不得什么。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如果还要找别的理由来解释合约如此顺利达成,那无疑是对美好未来的共同憧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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